问题 | 判刑了监外执行有案底吗 |
分类 | 刑事辩护-刑事犯罪辩护 |
解答 |
律师解析:
在经过法院判决后,不论是实施何种形式的监外执行措施,仍需面对留有关于犯罪案件的相关记录及档案的情况。
毕竟监外执行仅仅是实现刑罚执行过程中的一个环节或手段罢了,并没有更改已判决罪行的确凿性和真实性。 只要存在被定罪的记录,伴随着它的便必然是案底的形成与存在。 这种状况下,伴随个人的恐怕将会是一系列潜在的负面影响,诸如就业竞争的压力、获取特定职业资格的难度等等。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
【监外执行】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一)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 (三)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 对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有前款第二项规定情形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对适用保外就医可能有社会危险性的罪犯,或者自伤自残的罪犯,不得保外就医。 对罪犯确有严重疾病,必须保外就医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诊断并开具证明文件。 在交付执行前,暂予监外执行由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决定;在交付执行后,暂予监外执行由监狱或者看守所提出书面意见,报省级以上监狱管理机关或者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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