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安全生产刑事犯罪罪名有哪些 |
分类 | 刑事辩护-刑事犯罪辩护 |
解答 |
律师解析:
安全生产领域的刑事犯罪罪行主要涵盖了下列几种类型:
首先是,故意投放危险物质罪。 该罪行为人须以故意实施行为向社会播散危害,从而致使人受伤、失去生命或是财产遭受大额损失。 接下来是重大责任事故罪。 此罪所指的是在生产经营活动中违反有关国家安全生产法律制度,最终导致重大责任事故的行为。 再者是指使、强令、欺骗他人违反安全生产法律制度罪。 这种情况下,行为人为达到自身目的,通过指使、强行命令、欺骗方式故意引导他人违背安全生产法律制度,从而产生了严重的影响和后果。 接着是非法制造、销售、储存危险物质罪。 该罪名所述的是违法制造、销售、储存有潜在风险的危险物质,并可能造成严重后果。 另一种可能涉及到的刑法罪名则是拒不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罪,这意味着特定职业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负责组织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机构负责人,明明知道安全隐患的出现,却未能采取果断有力的措施来制止和处理,进而酿成了严重后果。 最后是重大安全事故罪,这类犯罪行为通常是指在生产经营活动中,由于没有切实履行安全管理职责而引发重大责任事故,从而导致重大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的情形。 另外两个值得我们关注的罪名为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以及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 前者指行为人强迫他人违章冒险作业,最终导致重大伤亡事故; 后者则是针对生产活动中的违规行为导致重大伤亡事故的所有罪行。 需要补充说明的是,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以及危险物品肇事罪也是这个领域比较重要的两种犯罪。 前者专门用于描述在铁路运输过程中,由于违反运营安全规定触犯法律,引发的重大人身伤害事故; 而后者则主要涉及在生产、存储、运输、使用各种危险品的过程中,因为违犯安全管理规定而引起的重大伤亡事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条为了惩罚犯罪,保护人民,根据宪法,结合我国同犯罪作斗争的具体经验及实际情况,制定本法。 第三条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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