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检察院不起诉会有案底吗可以开无犯罪证明吗 |
分类 | 刑事辩护-刑事犯罪辩护 |
解答 |
律师解析:
在通常情况下,人民检察院若对某项指控予以撤案或不起诉处理,则当事人将无法留下所谓“案底”。
这样的处理结果又称为“无犯罪记录”,表示涉案人员的行为并未被裁决为犯罪或是基于法律原因无需负上刑事责任。 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明文规定:如存在以下任何一种情况,相应刑事责任将不予追究,即便已经进行了追究,也应立即撤销案件,或者给予不起诉处理,或者暂停实体审理过程,亦或是宣布无罪: (1)犯罪情节极其轻微且实际损害程度与造成的社会危害极为有限的,司法机关不可将其视作犯罪行为; (2)犯罪经历的追诉时效业已届满; (3)由于特赦令的颁布而获得刑事豁免; (4)依照刑法规定仅能由受害人维护权益的犯罪行为,如未能得到受害人的告发或撤回告发的; (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人亡; (6)其他法律规定刑事责任确属免于追究的情形。 当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便意味着此案尚未进入到由法院依法定罪量刑的程序之中,即无法留下犯罪记录,因此,申诉人有权要求出具无犯罪证明。 然而,请注意,具体情况或许会受到地域以及相关部门的具体规定及操作方法的影响而有所差异。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
【依法不追诉原则】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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