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检察院不起诉要签认罪认罚吗 |
分类 | 刑事辩护-刑事犯罪辩护 |
解答 |
律师解析:
在检察院决定不予起诉的情况下,并不必然要求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若涉案情节显著轻微且社会危害性较小无法被视为犯罪行为; 或者犯罪行为已超过法定追诉失效期限; 亦或是已经接受特赦命令从而获得一免于刑事处罚之法定情形时,依照国家法律规定,检察院将依法做出不起诉决定,在此种情况下,犯罪嫌疑人可能无需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然而,倘若检察院是基于犯罪嫌疑人自愿承认犯罪事实并愿意接受相应惩罚而做出的相对不起诉决定,那么犯罪嫌疑人则有可能被要求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
【依法不追诉原则】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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