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为赌场提供场地可否构成开设赌场罪行为 |
分类 | 刑事辩护-刑事犯罪辩护 |
解答 |
律师解析:
向赌场提供场所,有可能构成开启赌场罪名。
开启赌场罪名,系指透过盈利为目标,组织大规模涉及赌博的活动或将赌博作为主要产业来运营开放式赌场的行为。 向赌场提供场所,在某种程度上为实施开启赌场的犯罪活动提供了便利与支持,这属于共同犯罪中的协助行为。 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对于开启赌场的行为,应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同时还需缴纳罚金; 若情节较为严重,则应判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同样也需缴纳罚金。 值得我们关注的是,具体是否构成犯罪以及量刑的轻重,将会全面考虑到提供场所的行为在整个犯罪活动中所发挥的作用、产生的影响、犯罪者的主观意图等多个层面的因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
【赌博罪;开设赌场罪;组织参与国(境)外赌博罪】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开设赌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参与国(境)外赌博,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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