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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假冒伪劣产品罪立案标准怎么合解
分类 刑事辩护-刑事犯罪辩护
解答
律师解析:
关于假冒伪劣产品罪的和解事宜,常常是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在赔偿、赔礼道歉等诸多事项上与受害者达成共识,透过这样的方式来努力寻求减轻甚至消除其所面临的刑事责任压力。
然而,在涉及到假冒伪劣产品的各类案件中,有效的和解并非易事,必须满足某些特定条件才能够实现。
首要的前提便是,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必须表现出真诚的悔过之情,并积极主动地采取各种补救措施以弥补受害者所遭受的经济损失。
其次,受害者亦需基于自己的意愿接受和解,并且对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违法行为表达出宽恕和谅解。
值得一提的是,虽然和解能够为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带来一定程度的宽宥,但这并不意味着他们可以彻底摆脱刑事法律的制裁,只是在量刑过程中,法官可能会将此视为从轻处罚的重要考量因素加以权衡而已。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百万元以上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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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8 12:48: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