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开设赌场罪中主从犯的认定标准是什么 |
分类 | 刑事辩护-刑事犯罪辩护 |
解答 |
律师解析:
涉及到开设赌场罪中的主从犯认定问题,通常需要全面深入地审视诸多要素。
具体来说,所谓的“主犯”,往往是在整个开设赌场犯罪活动过程中扮演着组织者、策动者以及指挥者角色的犯罪分子。 这其中,包括由发起人、组建者等人员来构建赌场架构,借由他们的规划与预算来制订主要的犯罪计划以及决定关键的犯罪事宜等等。 至于“从犯”,则是在共同犯罪活动中发挥次要或辅助作用的人员。 举例来说,他们可能会受到主犯的指令去执行相对次要的犯罪行为,或者提供诸如望风、后勤保障等辅助性支持。 在法律依据层面上,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到主要作用的,被视为“主犯”。 此外,如果有三名及以上的人员为了共同实施犯罪而形成了相对稳定的犯罪组织,那么这个组织就可以被称为“犯罪集团”。 对于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应按照该集团所犯下的所有罪行进行处罚。 而对于第三款规定之外的主犯,则应该按照他们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所有犯罪行为进行惩处。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在共同犯罪中发挥次要或辅助作用的,即属于“从犯”。 对于这些从犯,应当给予从轻、减轻处罚甚至免除处罚的待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
【主犯】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 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 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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