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不起诉是否构成危险驾驶罪 |
分类 | 刑事辩护-刑事犯罪辩护 |
解答 |
律师解析:
“不起诉”并非直接等同于行为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
所谓的“危险驾驶罪”,乃是一种将机动车作为工具,进行激烈竞逐活动,情节恶劣者; 或是在饮酒至失去理智状态后仍然驾车者; 亦或从事校车业务或者长途客运业务时,严重超出额定乘坐人员的承载范围,或者严重超标之限速行驶者; 更有违反危险化学物品安全监管法规,运输此类物品,从而威胁到公共安全的行为。 关于“不起诉”的情形,可能源于诸多因素,例如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无需判处刑罚或者可以免除刑罚等等。 然而,若行为人的行为确实符合“危险驾驶罪”的构成要件,那么从法律角度来看,其仍有可能被判定为有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危险驾驶罪】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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