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非法拘禁和绑架罪能竞合吗 |
分类 | 刑事辩护-刑事犯罪辩护 |
解答 |
律师解析:
非法拘禁罪与绑架罪,在某些特定的情境下,确实可能存在竞合关系,然而,这两类犯罪之间依然明显地存有差异。
非法拘禁罪主要涵盖的是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且此类行为的着眼点常常相对比较单纯,主要源于诸如债务追讨等单纯的目的驱动力。 相较之下,绑架罪则注重于以获取金钱或其他不正当利益为动机,采用暴力、胁迫及其他途径强迫他人离开现场的行为,其所隐含的主观恶意以及对社会造成的影响均远超过非法拘禁罪。 实际上,假如行为人实施的拘禁行为同时具备了绑架罪的构成要素,那么这两种罪名很容易产生竞合现象。 例如来说,若行为人为实现获取大量钱财的目的,采取非法拘禁的手段控制他人,那么这样的情况不仅可能构成非法拘禁罪,还可能被认为是绑架罪的一种表现形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
【非法拘禁罪】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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