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城管执法时被别人抓住领口怎么判 |
分类 | 刑事辩护-刑事犯罪辩护 |
解答 |
律师解析:
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之明确规定,倘若城管执法人员在执行公务期间遭受他人紧握衣襟并因此导致身体损伤,这很可能会被定性为“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违法行为。
对于具体的量刑裁决,我们需考虑如下五大关键要素:首先是,是否确有故意伤害的主观恶意:城管执法人员究竟是蓄意攻击对手,抑或是在自我防卫以及意外情况下无意间造成了伤害。 其次是,受伤的严重程度:受袭方所受创伤何种程度,是否达到了刑事犯罪立案的准则。 再次是,案情的全貌:包括事发动机、全过程以及当事人各方的责任分担等等。 此外,还有是否涉及到加重处罚的特定情境:例如,是否符合上述法规中所列举的那些会导致惩罚加重的特殊条件。 最后是,双方是否存在过错:即是否存在防卫过当或者其他可以减轻责任的特殊情况。 综上所述,若城管执法人员的行为确实构成了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违法行为,但又不存在加重处罚的特殊情况,那么他们可能会面临按照该法律条款所设定的处罚标准来进行处理。 若情节轻微,他们可能会被处以五日以下的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而若情节严重,他们则可能会被处以五日以上十日以下的拘留,同时还要缴纳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甚至可能面临更为严厉的惩处。 然而,请务必注意,最终的量刑裁决必须基于案件的全部事实和相关证据,由法院依照法定程序加以做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
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结伙殴打、伤害他人的; (二)殴打、伤害残疾人、孕妇、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六十周岁以上的人的; (三)多次殴打、伤害他人或者一次殴打、伤害多人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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