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未成立拐卖妇女罪量刑如何处罚 |
分类 | 刑事辩护-刑事犯罪辩护 |
解答 |
律师解析:
依据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条规定所载,任何形式的拐卖妇女、儿童行为均构成犯罪,应依法接受刑事制裁。
若拐卖行为尚未达到该法条中所列举的加重情形,例如未成为拐卖妇女、儿童团伙的首要分子,未实施拐卖三名以上人员,未对被拐卖的妇女实施强奸,未引诱、强迫被拐卖的妇女从事卖淫活动或出卖自身,未采用暴力手段、威胁方式或麻醉技术绑架妇女、儿童,未实施偷盗婴幼儿行为,未导致严重后果,未将妇女、儿童贩卖至境外等情况,则应依照“处以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相应罚金”的基本刑罚标准予以惩处。 然而,若情节特别恶劣,有可能面临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乃至无期徒刑的严厉惩罚,同时还需缴纳罚金或没收个人财产。 在某些极端情况下,情节特别严重者甚至可能被判处死刑,并附加没收全部财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条
拐卖妇女、儿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拐卖妇女、儿童集团的首要分子; (二)拐卖妇女、儿童三人以上的; (三)奸淫被拐卖的妇女的; (四)诱骗、强迫被拐卖的妇女卖淫或者将被拐卖的妇女卖给他人迫使其卖淫的; (五)以出卖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绑架妇女、儿童的; (六)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 (七)造成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八)将妇女、儿童卖往境外的。 拐卖妇女、儿童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有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之一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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