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如何定性为拐卖儿童罪 |
分类 | 刑事辩护-刑事犯罪辩护 |
解答 |
律师解析:
若要将某特定行为定为拐卖儿童罪,需满足以下两个关键要素:首先,行为人需持有以拐卖儿童为目的的主观心理动机;
其次,行为人所实施的应是诸如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等任何一项与此相关的儿童操作活动。 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条的明文规定,倘若该人之行为同时满足上述两个条件,则可被认定为拐卖儿童罪。 在实际案件中,如有人通过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等多种方式进行儿童拐卖活动,依照法律规定,此人便涉嫌构成拐卖儿童罪。 至于具体的刑罚裁量,将依据案件的具体情节而定,其中涉及到拐卖儿童的数量、手段以及造成的后果等多方面因素。 若情节严重者,可能面临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并处以罚金或没收财产的严厉惩罚; 若情节特别恶劣者,甚至可能被判处死刑,并附加没收全部财产的严厉制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条
拐卖妇女、儿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拐卖妇女、儿童集团的首要分子; (二)拐卖妇女、儿童三人以上的; (三)奸淫被拐卖的妇女的; (四)诱骗、强迫被拐卖的妇女卖淫或者将被拐卖的妇女卖给他人迫使其卖淫的; (五)以出卖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绑架妇女、儿童的; (六)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 (七)造成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八)将妇女、儿童卖往境外的。 拐卖妇女、儿童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有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之一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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