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卖卡算开设赌场罪吗 |
分类 | 刑事辩护-刑事犯罪辩护 |
解答 |
律师解析:
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之明文规定,开设赌场罪是指旨在谋求经济利益而设立赌场供他人参与赌博活动的违法犯罪行为。
售卖虚拟游戏账号或信用卡等工具本身并不足以直接视为开设赌场罪的行为,然而如果在进行此类买卖过程中,行为人有意将其用于开设赌场或直接提供赌博相关服务,并以盈利为目的,那么这样的行为便有可能涉及到开设赌场罪。 反之,若仅限于私人间的卡片购买交易,不牵涉开设赌场或提供赌博相关服务,那么上述行为就不能视作开设赌场罪的范畴。 然而,如果卖卡的行为确实是为了开设赌场或者提供赌博服务,同时也具备明显的营利性,那么也就存在着被视为开设赌场罪的可能性。 所以,针对是否涉嫌开设赌场罪,关键在于要深入剖析并准确把握行为人售卡的真实意图及性质,同时还需判断其是否完全符合开设赌场罪的所有构成元素。 在任何情况下,只要售卡行为符合了开设赌场罪所明确列举的全部构成要件,那么它便极有可能受到法律的追究和制裁,反之则无此风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
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开设赌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参与国(境)外赌博,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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