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交警有寻衅滋事罪的拘留权吗 |
分类 | 刑事辩护-刑事犯罪辩护 |
解答 |
律师解析:
依法依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的第二百九十三条明确指出,寻衅滋事罪的施加方应为个体自然人,仅仅是基于他或她自身的因素产生的行为。
然而,身为国家公职人员的交警部门,他们的使命则是坚决贯彻交通管理法规,致力于维护社会环境下的交通秩序,并有责任予以揭露和打击任何交通违规行为。 在此过程中,法律责任要求他们必须依法行事,不可以任意妄为,更不可逾越立法者划定的职权范围。 在依法行政的道路上,如果交警部门滥用个人手中的权力,那么就可能涉嫌构成滥用职权罪及其他相关罪名。 举例说,该类罪行一般会涉及公安部门对涉嫌寻衅滋事者实施拘留行动。 对此,我们需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的相关规定。 然而,当交警部门在执行公务时,若其采取的措施已经超出了交通管理的正常范畴,或者在执行公务过程中滥用职权,那么他们就可能面临滥用职权罪或其他相关罪名的指控。 因此,在特定情况下,如果交警部门在执行公务时的行为符合寻衅滋事罪的构成要素,例如随意殴打他人、追逐拦截辱骂他人等,那么他们就可能会受到刑事追责。 然而,对于交警部门是否拥有对涉嫌寻衅滋事者进行拘留的权利,这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深入分析,而非简单地做出肯定或否定的判断。 如果交警部门在执行公务时超越了自己的职权范围,或者滥用了手中的权力,那么他们自己可能会面临滥用职权罪或其他相关罪名的指控,而非寻衅滋事罪。 总而言之,交警部门在执行公务时,如果其行为符合寻衅滋事罪的构成要素,那么他们就可能会受到刑事追责。 然而,关于他们是否拥有对涉嫌寻衅滋事者进行拘留的权利,这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深入分析。 如果交警部门在执行公务时滥用了手中的权力,那么他们自己可能会面临滥用职权罪或其他相关罪名的指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
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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