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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误判刑事拘留是否赔偿
分类 刑事辩护-刑事犯罪辩护
解答
律师解析:
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十七条之明文规定,倘若执法机构及相关人员在执行职务过程中出现了侵犯人身权的状况,受害者则拥有获得赔偿的权利。
具体而言,其第(一)款项指出,如若违反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而对公民实施拘留措施,或是按照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条件与程序对公民进行拘留,然而拘留期限超出了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时限,随后又作出撤销案件、不起诉或判决宣告无罪等决定以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在此种情况下,受害者有权要求获得赔偿。
若因误判导致刑事拘留,即本应撤销案件、不起诉或判决宣告无罪,却因误判导致拘留措施被实施,并且拘留期限超过了法定时限,那么此种情况或许符合上述第(一)款的规定,受害者便享有请求国家赔偿的权利。
因此,误判刑事拘留可能涉及到赔偿问题。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十七条
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一)违反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的,或者依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但是拘留时间超过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时限,其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对公民采取逮捕措施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
(三)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刑罚已经执行的;
(四)刑讯逼供或者以殴打、虐待等行为或者唆使、放纵他人以殴打、虐待等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五)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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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9 21:27: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