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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关于危险驾驶罪的不起诉标准是怎样的
分类 刑事辩护-刑事犯罪辩护
解答
律师解析:
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对于主观恶意程度较低且情节并不严重的危险驾驶罪犯的不起诉处理,其核定标准往往是基于每一个案件所涉及的实际情况及其独特的案发情节是否符合此条文所确立的犯罪构成要件。
若犯罪嫌疑人行为并未达到上述条款所指明的任一种情况,或其行为的恶果没有严重到足以构成犯罪的地步,那么这些人就有可能获得不起诉的处理。
除此之外,倘若犯罪嫌疑人在案发后主动投案自首,或者有立功等法定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刑罚的情况出现,他们也有可能获得不起诉的待遇。
然而,具体的不起诉标准必须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以及相关的法律规定来进行确定,因此我们无法提供一个固定的不起诉标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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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14 12:47: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