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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基金管理人挪用资金罪如何认定
分类 刑事辩护-刑事犯罪辩护
解答
律师解析:
对于基金管理人为题的挪用资金行为,我国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条之一对此明确规定了相应的判定标准。
根据此项法律规定,倘若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以及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在履行受托职责时,违背了道德原则,擅自挪用顾客资金或是其它经由他人委托和寄予信任的财产,且情节严重者,则会被视为犯下背信运用受托财产罪。
在对基金管理人为题的挪用资金行为进行判定时,我们需从以下四个关键要素进行考量:首先,基金管理者是否违反了受托责任,也就是他们是否在未得到顾客授权的情况下,擅自动用了顾客的资金;
其次,基金管理者是否擅自运用了顾客资金或其他委托、信托的财产;
再次,基金管理者的行为是否达到了情节严重的程度,也就是说,他们的行为是否给社会带来了重大损失或者产生了其他严重的不良后果;
最后,是否存在相关证据能够证明基金管理者的行为已经构成了犯罪。
若基金管理者的行为满足以上所有条件,并且有充足的证据证明他们的行为确实构成了犯罪,那么便可判定为基金管理人为题的挪用资金罪名成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条之一
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违背受托义务,擅自运用客户资金或者其他委托、信托的财产,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金;
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社会保障基金管理机构、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等公众资金管理机构,以及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违反国家规定运用资金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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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14 7:32: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