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多次危险驾驶罪怎么判 |
分类 | 刑事辩护-刑事犯罪辩护 |
解答 |
律师解析:
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所载明,屡次沿袭危险驾驶行为应依每次犯罪的具体情节作出刑事责任判别的评定。
若每次危险驾驶的行为皆满足上文提及的法规事项之一,例如追逐竞技、情节恶劣者; 饮毒酒后驾驭机动车者; 从事校车业务或旅客运输,严重超额搭载乘客,或严重超越规定速度行驶者; 以及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者,则每一次犯罪均应独立定罪,并依照相关法律条款的规定予以拘役,并处以罚金。 若多次危险驾驶的行为同时触犯其他更为严重的犯罪,则应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进行定罪与惩处。 换言之,若危险驾驶的行为同时涉及到其他更为严重的犯罪,则应按照更为严重的那项犯罪来定罪和处罚。 若机动车所有人、管理者对多次危险驾驶的行为负有直接责任,亦应依照该法律条款的规定进行惩处。 总而言之,对于屡次沿袭危险驾驶行为的判决,应根据每次犯罪的具体情节及其是否构成其他犯罪来加以确定。 若每次犯罪皆构成危险驾驶罪,则应对其分别定罪并施以相应的惩罚; 若同时构成其他犯罪,则应按照处罚较重的规定来定罪和处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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