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什么人适应刑事拘留 |
分类 | 刑事辩护-刑事犯罪辩护 |
解答 |
律师解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所赋予的权限,可以适用刑事拘留措施的对象主要包括以下几类人群:1.现行犯或重大嫌疑分子,即是指已然构成犯罪行为或是涉嫌重大犯罪行为者;
2.正在进行准备阶段的犯罪行为、实际执行中的犯罪行为或者是犯罪发生后立即被侦查人员察觉到者; 3.受害者或者在场目击事件经过并提供证词者确认的犯罪行为者; 4.在其居住地或活动场所内发现与犯罪相关的证据者; 5.犯罪行为发生后试图自杀、逃离现场或者在逃者; 6.存在销毁、篡改证据或者串通口供可能性的犯罪嫌疑人; 7.无法提供真实姓名、住址等信息,身份尚未明确者; 8.具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团伙作案重大嫌疑的犯罪嫌疑人。 在上述情况下,公安机关有权依法对涉案人员采取拘留措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
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一)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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