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有后写欠条还叫侵占罪吗 |
分类 | 刑事辩护-刑事犯罪辩护 |
解答 |
律师解析:
侵占罪乃将应代管之他人财货违法据为己有之犯罪。
若某人在占据他人财物之后,企图以事后补签欠条之举掩饰其非法占有的真相,则此行为可能构成侵占罪的范畴。 然而,侵占罪能否成立须依据具体案件情况进行详尽分析,包括但不仅限于占有财物的性质、数额大小、占有行为的法律效力、以及欠条的真实性及其背后的意图等等。 倘若欠条系事后所补写,且其内容清晰地表达出债务关系,那么这或许可被视作一种债务清偿的手段,而非侵占行为。 然而,若欠条系伪造或其内容与实际情况相悖,那么这便可能被视为侵占行为的一环。 鉴于缺乏更为详细的信息,我们无法给出一个确切的答复。 但是,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条的相关规定,侵占罪的成立必须满足“将应代管之他人财货违法据为己有”这一要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条
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本条罪,告诉的才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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