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如何认定自首行为 |
分类 | 刑事辩护-刑事犯罪辩护 |
解答 |
律师解析:
犯罪行为发生后,主动向司法机关示意归案,并且对于所承揽的刑事责任进行诚实坦白,此种情形便称之为自首。
根据此规定,我们可以得出,自首要同时满足两个基本要素。 首先,必须具有自行主动前往司法部门说明情况的意愿,即“自动投案”; 其次,在法院审理过程中,必须对自身涉嫌的罪行进行实事求是的陈述与揭示,即“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在司法实践中,鉴于某些犯罪分子因为行为举止可疑或者曾实施过多个刑事案件的部分情节已被司法机关所洞察并掌握,为鼓励他们积极面对罪责、懊悔过错以及节约司法资源,刑法特意设定: 已经受到司法部门强制措施拘禁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及正在服刑的罪人,如果能够真实地坦白出司法机构尚未了解掌握到的关于其个人的其它罪行,则视作自首。
法律依据:
《刑法》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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