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正当防卫应满足哪些条件 |
分类 | 刑事辩护-刑事犯罪辩护 |
解答 |
律师解析:
1.起因条件。
正当防卫之起因条件,即指存在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与紧迫侵害性的不法侵害行为。 首先,必须确认确实存在不法侵害; 其次,不法侵害不仅局限于犯罪行为,亦涵盖违法行为; 再者,不法侵害需具备现实存在性,通常仅限于具备暴力性、破坏性与紧迫性的行为; 最后,不法侵害应当由人类自身发起。 2.时间条件。 正当防卫之时间条件,要求防卫者只能在不法侵害正在发生之时行使,不得采取事先预防或事后制止的策略。 换言之,只有在不法侵害的实际过程中,才能采取回击行动,确保法律赋予的自卫权益得到充分保障。 3.对象条件。 正当防卫之对象条件,意为防卫者应只针对不法侵害方本身,非遭到第三方侵害,同时,无论不法侵害方是否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或是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皆不会影响到正当防卫的构成。 值得注意的是,即便面对未成年人或精神病人的不法侵害,只要符合紧迫性原则,不论事前是否知晓其未满法定刑事责任年龄或缺乏刑事责任能力,均可进行适当的反抗性防卫。 然而,在防卫手段选择上仍须谨慎。 4.主观条件。 正当防卫的主观条件,描述了防卫者需以维护国家、公众利益、个人或他人的人身、财产以及其他合法权益不受侵害为出发点,以此作为行为指导,否则便无法成立正当防卫。 据此,以下三类情形并不属于正当防卫范畴: (1)防卫挑拨,即行为人为伤害他人目的,恶意挑衅、引诱等方式诱发对方进行不法侵害,稍后借故防卫进行报复的行为; (2)双方互相的非法侵害行为,即双发都怀揣恶意,相互进行斗殴或其他伤害的行为; (3)为保护非法利益而实施的防卫行为。 5.限度条件。 正当防卫的限度条件,提示正当防卫不得过于突出,触犯必要限度,进而造成重大损害后果。 判断是否明显超越必要限度并造成严重损害具有决定性的意义,它既能够区分防卫行为的合法与否,又能辨别正当防卫与过度防卫。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十条
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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