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聚众斗殴罪能否成立未遂 |
分类 | 刑事辩护-刑事犯罪辩护 |
解答 |
律师解析:
,作为结果犯类型之一的聚众斗殴罪,它的成立需具备实质性的斗殴行为且产生了确定性且不轻的后果。然而,若意图实施的聚众斗殴行为已开始,却因犯罪人意志之外的种种客观因素例如警察的适时介入或是意想不到的事件产生,使得斗殴无法如期实现甚至没有产生预期的严重后果,理论上便有可能被判定为犯罪未遂状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典》第二十三条的界定,所谓犯罪未遂即罪犯虽然积极尝试进行了犯罪行为,但由于出现了他们自身意愿以外的不可抗拒因素最后未能顺利完成的情形。在处理这类犯罪未遂的状况时,可根据实际状况参照既遂犯罪予以从较轻程度的量刑或适当减轻惩罚。以实际发生的案例来看,如果聚众斗殴行为已经开展,然而,由于警方的及时介入以及意外事件的发生等诸多原因,最终导致斗殴活动没有能够继续下去,此种情形可能被视为是犯罪未遂。在法院审理相关案件时,会根据具体情况进行深入分析与判断,若认定为犯罪未遂,则可依照刑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对犯罪者给予从轻或减轻处罚。总的来说,聚众斗殴罪在某些特殊情况下确实存在成立未遂的可能性,然而,是否构成未遂还需结合具体案情及法律规定进行全面评估与判断。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
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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