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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拐卖儿童罪介绍人怎么处理
分类 刑事辩护-刑事犯罪辩护
解答
律师解析:
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条的明确规定,拐卖妇女、儿童罪的介绍人,即是那些参与到此类犯罪活动中的中介人员或者是引发这一行为发生的推动者,当他们的行为满足了“拐卖妇女、儿童”这一犯罪概念所设定的法律要件时,若以营利为目的且涉及到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任何一种妇女、儿童的行为方式,那么这类介绍人便应被判定为罪犯。倘若介绍人的行为已经达到“情节特别严重”的地步,比如实施了多起拐卖案件或者存在其他加重情节,依据该法条的严厉规定,介绍人很可能会面临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乃至无期徒刑的刑事惩罚,同时还需缴纳罚金或者被没收全部财产;而在极端情况下,如果情节极其恶劣,介绍人甚至可能会被判处死刑,并且在执行后还要被没收所有财产。至于最终的量刑结果,将会根据介绍人的具体行为、犯罪情节以及对社会造成的危害程度等多个方面进行全面评估和综合考量,最后由法院依照法定程序做出公正裁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条
拐卖妇女、儿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拐卖妇女、儿童集团的首要分子;
(二)拐卖妇女、儿童三人以上的;
(三)奸淫被拐卖的妇女的;
(四)诱骗、强迫被拐卖的妇女卖淫或者将被拐卖的妇女卖给他人迫使其卖淫的;
(五)以出卖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绑架妇女、儿童的;
(六)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
(七)造成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八)将妇女、儿童卖往境外的。
拐卖妇女、儿童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有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之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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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9 12:15: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