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罪既遂判刑标准是什么 |
分类 | 刑事辩护-刑事犯罪辩护 |
解答 |
律师解析:
券商投资欺骗罪是在法律定义下,对于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以及期货经纪公司的从业人员,以及证券业协会、期货业协会成员或证券期货监管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所实施的一种犯罪行为。
该犯罪行为有着明确的定义,即在明知自身所提供的信息为虚假且有意识地加以伪造、变更或销毁,以引诱投资者进行证券买卖,并导致了严重的社会性危害后果后才能被认定构成此罪。 在这类犯罪中,根据犯罪性质及其犯罪行为的严重程度,相应的刑事罚则也会有所不同。 详细的数量范围和惩罚种类如同以下列举: 1.若犯罪行为造成了极其严重的损害后果,依据法律的规定,将会面临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的刑事制裁,同时还需要额外支付或被罚款金额在一万元至十万元之间的罚金; 2.如果犯罪行为的恶劣程度达到了极端严重的程度,那么将依照法律的规定,承担五年以上期限的有期徒刑的刑事处分,且同时需要缴纳或被收取两万元至二十万元之间的罚金; 3.此外,如果涉及到犯罪者所在的单位参与了此类犯罪活动,除原有的处罚措施外,还需对涉事单位施加罚金惩罚,并且对担任罪责的直接主管人与其他进一步的直接责任人,予以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的刑事处罚。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一百八十一条
编造并且传播影响证券、期货交易的虚假信息,扰乱证券; 期货交易市场,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 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的从业人员,证券业协会、期货业协会或者证券期货监督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 故意提供虚假信息或者伪造、变造、销毁交易记录,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合约,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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