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刑事拘留还有赔偿吗 |
分类 | 刑事辩护-刑事犯罪辩护 |
解答 |
律师解析:
依据我国《宪法》(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中的相关条款,如假设公民在涉及刑事犯罪的司法审判过程中,被不当运用刑事诉讼法进行逮捕,又或是调查的羁押期限超出了法定范围内的时长,同时随后的司法裁决结果是撤销案件、不予起诉或者宣判无罪,从而结束对该起刑事犯罪行为的追究,那么这类受到侵害的公民,将会享有得到赔偿的合法权益。因而,假如有任何公民在接受过刑事拘留之后,由于审判程序上存在的不合法性或超过期限的拘禁,导致其案件被撤销、被不起诉或者被宣布无罪,那么这些公民都将有权依照我国《宪法》第十七条的明确规定,向国家申请赔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十七条
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一)违反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的,或者依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但是拘留时间超过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时限,其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对公民采取逮捕措施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 (三)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刑罚已经执行的; (四)刑讯逼供或者以殴打、虐待等行为或者唆使、放纵他人以殴打、虐待等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五)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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