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刑事拘留指的特殊情况是什么 |
分类 | 刑事辩护-刑事犯罪辩护 |
解答 |
律师解析:
在刑事司法实践中,以下几种特殊情形下,可以对嫌疑人实施刑事拘留:第一种是当嫌疑犯正在进行犯罪准备工作,或已经实施了犯罪行为,或者犯罪行为发生后立即被察觉的时候;第二种情况是当受害者或者现场的目击者亲自指认其为罪犯时;第三种情况是在嫌疑犯的周围环境或者居住场所内,发现了确凿的犯罪证据;第四种情况是嫌疑犯在犯罪之后采取自杀倾向、逃离现场或者在逃亡之中的;第五种情况是嫌疑犯存在销毁、伪造证据的迹象或者有串通口供的可能;第六种情况是嫌疑犯没有透露真实姓名和地址,身份无法确定;最后一种情况是嫌疑犯具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以及团伙作案的重大嫌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
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一)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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