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故意破坏财物罪的立案标准是什么 |
分类 | 刑事辩护-刑事犯罪辩护 |
解答 |
律师解析:
故意毁坏财物罪的案情审理上的正式依据就是以下几点:
首先,申明行为人故意毁损公有或私有财务的行为,并达到公私财物实际损失额五千元以上; 第二,行为人有意实施毁损公私财物行为的次数已经超过三次之多; 再者,牵连纠集超过三位人员共同公然破坏公私财物的恶劣行为; 以及行为人存在的其他导致情节严重的变量情况必须进行深入查究,以确保立案调查的严谨性与准确性。 其次,解释故意毁坏财物罪指的是行为人故意摧毁或是损毁不属于自己所有的公私财物,发起数量大或显著严重的行为。 本罪的行为主体为普通大众,也就是说,只要年龄超过十六岁,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都能承担起本罪所要求的责任。 从主观角度来说,本罪行为人的意愿表达属于故意行为,他们并不追求非法占有的结果,而是故意破坏公私财物,实施犯罪。 本罪侵害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 最关键的,还是客观方面,即故意破坏或损害不属于自己所有的公私财物,发起数量大或存在显著严重情节的行为。 故意毁坏财物损失达到五千元以上,即满足了构成刑事犯罪的立案规定。 在公安机关完成立项后,应派遣专员展开调查,在确认了具体的故意毁坏财物金额且掌握足够证据证明他确实存在故意毁坏财产的行为之后,将自动上升到检察院处理以便提供更深入的程序性支持和法律建议。 如果涉及多次故意毁损公众财产的行为,毫无疑问,当事人将会接受严厉的惩罚。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三十三条
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造成公私财物损失五千元以上的; (二)毁坏公私财物三次以上的; (三)纠集三人以上公然毁坏公私财物的; (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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