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盗窃罪与故意毁坏财物罪有何区别 |
分类 | 刑事辩护-刑事犯罪辩护 |
解答 |
律师解析:
1、盗窃罪与故意毁坏财物罪之间存在显著差异,主要在主观意图这一层面。
其中盗窃罪旨在实现对他人财产的不正当占有之目的,是一个典型的目的犯; 然而,故意毁坏财物罪则不强调此类意图。 2、对于“窃取”的本质,学术界存在诸多见解。 其中一部分学者秉持着如下观点,他们认为窃取应当解读为,行为人通过自认为属于私人或公共事务管理者无法察觉的方式,使得他人的财产非法转入到自身的掌握之中。 然而,我们需要注意的是,盗窃罪的构成条件包括: (1)其犯罪客体为公私财产的所有权,而犯罪对象通常倾向于选择动产。 但是,就不动产而言,如房屋门窗以及土地上生长的树木等非独立存在的部分亦可构成本罪的犯罪对象。 (2)在客体要件上,该罪行通常表现为采用秘密手段进行窃取,从而将公私财物进行非法转移并占据掌控,并非法地持有它。 (3)在主体要件方面,此罪主要涉及的是一般主体,必须由自然人来承担责任。 (4)在主观方面,犯罪者应具有明确的故意心理,即清楚了解所研判的财物是他人或单位的合法所有物或持有权,目的在于获取该财产并不法占有,进而采取窃取行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 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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