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滥用公司证券职权罪的量刑标准是什么 |
分类 | 刑事辩护-刑事犯罪辩护 |
解答 |
律师解析:
关于普通滥用公司证券职权罪酌情量刑的相关原则为:
国内相关主管部门负责日常运作的国家机关任职者(即政务人员),如果他们在履行职务过程中故意偏离公正的原则,通过背离法规规定的条件,而对那些不满足法定条件的公司设立、注册申请,或者是对于股票、债券的发行及上市申请进行了批准或注册处理,从而导致公款财产、国民经济以及人民群众的利益遭受惨重的损失。 这种行为需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处以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之罚。
法律依据:
《刑法》第四百零三条
国家有关主管部门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对不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公司设立、登记申请或者股票、债券发行、上市申请,予以批准或者登记,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上级部门强令登记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实施前款行为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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