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如何构成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 |
分类 | 刑事辩护-刑事犯罪辩护 |
解答 |
律师解析:
未公开信息交易罪的构成要素包括:
本罪的犯罪主体是特定人士,即仅限于证券交易所以及期货交易所等各类金融机构的从业者以及相关监管部门或各行业协会的工作人员; 在主观心态上必须存在故意为之的心理态度,而过失则不能够被认定为此罪; 本罪所侵害的客体主要包含国际性的金融市场秩序以及主管公司的内部管理纪律; 而从客观方面来看,必须有实际的行为,利用尚未公开披露的信息,违反了相关的法律规定,并从事与其相关的金融活动,且情节严重至足以构成刑事案件。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一百八十条
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商业银行、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的从业人员以及有关监管部门或者行业协会的工作人员,利用因职务便利获取的内幕信息以外的其他未公开的信息,违反规定,从事与该信息相关的证券、期货交易活动,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交易活动,情节严重的,依照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的规定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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