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私分罚没财物罪需要满足哪些条件才能成立 |
分类 | 刑事辩护-刑事犯罪辩护 |
解答 |
律师解析:
私分罚没财物罪的确立须具备以下几个要素:
此项刑事犯罪所触及的法律保护客体为公职人员职责的廉洁性以及国家广大民众对共有资产所有权的自由主张权; 其发生在实践操作层面则表现在行为个体违背国家相关法令制度,擅自决定并以单位名义秘密地将应当无偿交给国家的罚款、收缴物品等罚没财物进行集体分配的不正当行为; 而犯罪的主体不仅包含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机构组织,更涵盖了所有非法人单位在内; 尤其在主观思想意识层面,这种违法犯罪行为往往表现为行为人的恶意或故意为之。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三百九十六条
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违反国家规定,以单位名义将国有资产集体私分给个人,数额较大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违反国家规定,将应当上缴国家的罚没财物,以单位名义集体私分给个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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