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如何判断是否构成诱骗投资者买卖期货合约罪 |
分类 | 刑事辩护-刑事犯罪辩护 |
解答 |
律师解析:
关于诱骗投资者买卖期货合约罪的构成要件,值得我们注意以下几点:
首先,犯罪的客体要件: 该罪行所侵犯的复杂客体,既包括了证券、期货市场正常的交易管理秩序,又涵盖了其他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其次,在客观层面上,本罪案主要表现为故意提供虚假信息或者伪造、变造、销毁交易记录,以此引诱投资者参与买卖证券、期货合约,并造成了严重的不良后果。 再者,从犯罪的主体来看,本罪行的实施主体为特殊对象,即仅限于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以及期货经纪公司的在职员工; 此外,证券业协会、期货业协会或证券期货监督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及其所属单位也能构成本罪的主体身份。 最后,在犯罪的主观要件上,本罪行必需要出于故意,即明知道这些信息为虚假的情况下仍然故意提供给投资者,或是明明知晓是证券、期货交易记录却决定伪造、变造甚至销毁,并且具有引诱投资者购买证券、期货合约的真实意图。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一百八十一条
编造并且传播影响证券、期货交易的虚假信息,扰乱证券、期货交易市场,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 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的从业人员,证券业协会、期货业协会或者证券期货监督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故意提供虚假信息或者伪造、变造、销毁交易记录,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合约,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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