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多次收赃是否构成盗窃共犯 |
分类 | 刑事辩护-刑事犯罪辩护 |
解答 |
律师解析:
此问题涉及到相关法律法规,因此答案可能因具体情况而有所不同。
假如盗窃者在行为之前向收赃人透露了他们的意图,并且双方就销赃的事情进行了详尽的探讨,那么这两个人均在此次盗窃活动中扮演了共谋同伙的角色。 其中,实施盗窃行为的那个人被视为主犯,而收赃者则属于从犯。 但是,如果一方在实施盗窃之后再寻找收赃人进行销赃,那么这个收赃人仅会收到相应的刑事处理。 根据中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的规定,对于那些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却仍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用其他方法加以掩饰、隐瞒的人,应当依法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若情节严重,将面临更重的刑罚,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同时还要处罚金。 同样,如果是单位犯下上述罪行,对该单位也会进行罚款,同时还要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给予同等的惩戒。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十六条
【主犯】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 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 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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