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胁从犯的量刑标准是怎么规定的 |
分类 | 刑事辩护-刑事犯罪辩护 |
解答 |
律师解析:
1、关于胁从犯,我们需要明确一点,那就是它仅仅作为共犯人的一种类别存在于共同犯罪的环境里。
因此,对胁从犯的分析和认定不能脱离犯罪构成要件以及共同犯罪的成立原则这个框架。 让我们一同好好探讨一下有关胁从犯的量刑标准问题。 2、在我国的刑法总则中,对于共同犯罪人的分类,主要遵守的是以作用为主,以分工为辅的分类原则。 也就是说,将所有的共同犯罪人都划分为四个类别,分别是主犯、从犯、胁从犯和教唆犯。 并且,根据更细致的犯罪构成理论,还进一步区分为组织犯、实行犯、帮助犯和教唆犯。 这样的划分,旨在便于区分各类别的共同犯罪人,以便在审判过程中进行更为全面且精确的评判。 3、在通常情况下,组织犯和教唆犯多数会被判定为主犯; 如果实行犯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至关重要,那么他们也可能被认为是主犯。 至于在共同犯罪中发挥次要或辅助作用的实行犯和帮助犯,他们都被归类为从犯。 对于那些被威胁参与犯罪的帮助犯,则会被视为胁从犯。 考虑到大陆法系对于正犯的定义,实行犯也被称为正犯,即是直接执行刑法分则各个条款所规定的构成要件的行为人。 相较之下,其他的共同犯罪人的行为基本上都属于辅助性质,他们所犯下的具体罪行及其罪名取决于他们所特定实施的犯罪活动。 然而,组织犯、帮助犯以及教唆犯却具有一定程度的独立性,他们所施行的可以判罚的行为不仅仅对刑法分则所规定的构成要件有所补充,同时还需要按照他们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来单独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4、就胁从犯的情况而言,我们应该按照他的犯罪情节给予减轻或者减免处罚。 由于胁从犯是受到胁迫才加入犯罪团伙的,在主观上并不是完全自愿或者自觉,同时在客观上,胁从犯在整个共同犯罪中所起到的作用也比较轻微,因此可以说是共同犯罪中社会危害性最小的共同犯罪人。 正因如此,刑法第28条明确规定: 对于胁从犯,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给予减轻或者减免处罚。 为了能正确对胁从犯施加刑罚,首先我们得深入理解胁从犯的犯罪情节。 5、一般而言,胁从犯的犯罪情节应该从以下两方面去理解。 首先是被胁迫的程度如何,因为这些程度与其意志自由度呈现出反比关系,同时也与其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程度呈反比。 当被胁迫程度较为轻微时,表明他参加犯罪的自觉自愿程度就更高,相对应地,其行为带来的社会危害性程度也就更大,反之亦然。 另一方面,我们必须考虑胁从犯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 由于胁从犯是受到胁迫才加入犯罪行列的,一般来说,他在整个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较为微弱,这也是在对胁从犯施行惩处时需要深思熟虑的另一个重要因素。 因此,在查明胁从犯以上述两种犯罪情节为基础的前提下,应该给予胁从犯适当减轻或减免处罚。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十六条
【主犯】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 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 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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