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刑诉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是什么 |
分类 | 刑事辩护-刑事犯罪辩护 |
解答 |
律师解析: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修订后的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凡针对犯罪情节比较轻微者,如依据刑法的相关条款不宜予以判刑或应予免除刑罚者,检察机关经审查后,有权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
此项不起诉决定应当向社会公众公布并把不起诉决定文书赠送给被不起诉人及其所在的相关单位。 若届时被不起诉人为已羁押者,应尽快予以释放。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
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有本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案件,应当同时对侦查中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解除查封、扣押、冻结。对被不起诉人需要给予行政处罚、处分或者需要没收其违法所得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提出检察意见,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有关主管机关应当将处理结果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 |
随便看 |
|
法问网是一个自由、开放的法律咨询及法律援助免费平台,为用户提供法律咨询、法律援助、法律知识等法律相关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