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制作血液制品事故罪的构成要件有哪些 |
分类 | 刑事辩护-刑事犯罪辩护 |
解答 |
律师解析:
生产销售血液制品责任事故之构成:
该罪名的犯罪主体应当具有特殊性,仅限于经过国家主管部门批准的具备采血或制作、提供血液制品资格的相关机构; 在主观方面,必须是疏忽大意的过失,而非直接故意才会触犯本罪责; 其所作用于社会公共利益的客体,便是公民们的生命权和健康权益; 在客观层面上,须有不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所规定的标准进行检测以及违反其他既定操作规程等行为,并对他人机体的健康产生了实际的威胁甚至损害。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三百三十四条
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采集、供应血液或者制作、供应血液制品的部门,不依照规定进行检测或者违背其他操作规定,造成危害他人身体健康后果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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