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的加重情节是什么 |
分类 | 刑事辩护-刑事犯罪辩护 |
解答 |
律师解析:
若出现以下任意一种情况,即应被判定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所规定的“情节严重”:
①组织或主导的参与传销活动的人群达到总人数一百二十人以上; ②直接或间接从参与传销活动的人群手中获取的传销资金总额达到人民币二百五十万元以上; ③曾经因为组织、领导传销活动而受到过刑事处罚,或者在过去一年内因为组织、领导传销活动而受到过行政处罚,并且在此之后再次直接或间接发展参与传销活动的人群总数达到六十人以上; ④导致参与传销活动的人群出现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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