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寻衅滋事不逮捕但造成轻伤并已赔偿谅解,应如何处罚 |
分类 | 刑事辩护-刑事犯罪辩护 |
解答 |
律师解析:
关于寻衅滋事案件中是否需要承担刑责,在未被正式逮捕的前提下,具体分析仍要根据案件中的详细情节以及所产生的实际损害和影响来衡量定夺。
然而,当涉及到主动积极地补偿受害人身心伤害的经济损失,同时获得对方的谅解时,我们会充分考虑犯罪行为的性质、赔付金额的多少、赔偿能力的高低,以及罪犯对自己犯罪事实的认识和悔过态度等多方面因素,并据此减轻其原本应受的基准刑罚。 寻衅滋事行为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形: 斗殴结伙、追逐或尾随他人、强行抢占或毁坏公私财物、任意破坏社会秩序等等。 以这些方式寻求刺激和兴奋感,严重扰乱了公共场所秩序,甚至可能引起他人恐慌,人心不安。 至于寻衅滋事罪,则指代那些在公共场合制造麻烦从而引发骚动,导致公共场所秩序遭受严重破坏; 追逐、阻拦、辱骂、恐吓他人,强占他人财物,严重破坏社会秩序,情节恶劣的行为。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
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 之一,有下列情形之一,催收高利放贷等产生的非法债务,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一)使用暴力、胁迫方法的; (二)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或者侵入他人住宅的; (三)恐吓、跟踪、骚扰他人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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