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合肥危险驾驶罪量刑标准是什么 |
分类 | 刑事辩护-刑事犯罪辩护 |
解答 |
律师解析:
在我国合肥市范围内,对于危险驾驶罪的量刑标准与国内其他城市保持着统一,主要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相关规定。此类罪行往往涉及到在道路之上因醉酒而驾驶机动车辆,抑或是进行追逐赛车竞技比赛,并且情节严重者。通常情况下,此类罪犯将被依法判处拘役,并且同时需要缴纳相应的罚金。最终的定罪量刑以及所应缴纳的罚金金额,需根据犯罪情节的严重程度、造成的后果以及犯罪嫌疑人的悔过表现等多方面因素,由当地法院进行裁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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