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保管方卖了东西算盗窃罪吗 |
分类 | 刑事辩护-刑事犯罪辩护 |
解答 |
律师解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明文规定,成立盗窃罪必须同时具备两个要件,即实施了盗窃公共及私人财产的行为以及达到相关数额标准或者存在其他的严重情节。举例来讲,如果保管者在未征得财产所有者的明确同意下,擅自将其代为保管之物予以变卖,那么就极有可能被判定犯有盗窃罪行。原因在于,此种行为已经直接触犯了财产所有者的财产权益,而且往往涉及到较大的金额,完全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素。
然而,对于具体的案件是否构成盗窃罪,还需综合考虑案件的实际情况与相关证据,并由法院依照法律程序进行裁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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