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危险驾驶罪江苏省的判罚情况 |
分类 | 刑事辩护-刑事犯罪辩护 |
解答 |
律师解析:
在江苏地区,涉及到危险驾驶罪的确立及量刑问题普遍是参照我国《刑法》中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相关条款来进行处理的。
根据这一法典的具体规范,危险驾驶这个罪名所可能产生的刑罚种类颇为多元,其中较为常见的就是短期监禁(即拘役),同时还要附加适用罚金这种财产刑。而最终所处的刑期长短以及罚金的具体金额,则会受到犯罪情节程度的深浅与危害性的大小等多种因素的影响,例如是否引发了交通事故、是否导致了人员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等等。 此外,在做出判决的过程中,法院也会充分考虑被告人在案件中的认罪悔过表现以及其对受害方的赔偿状况。需要特别强调的是,每一起案件的实际判罚结果都必须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综合分析,最后由法院依照法律程序作出公正合理的裁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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