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洗钱罪是否是行为犯 |
分类 | 刑事辩护-刑事犯罪辩护 |
解答 |
律师解析:
在我国现行刑法体系之中,洗钱罪被列为一种重要的犯罪类型,归类于结果犯,而并非单纯的行为犯。行为犯是以特定行为作为判断犯罪成立与否的唯一要素,只要存在特定行为就可以视为犯罪;
然而,结果犯的认定需要行为人造成特定的危害后果方可构成犯罪。因此,在洗钱罪这一问题上,受害者决不仅仅是清洗违法所得的行为形式,更为关键的是要导致真正的资金清洗,即通常所说的掩盖、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结果发生。在此背景之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详细阐述,倘若行为人明知涉及到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以及金融诈骗犯罪等领域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为了掩饰、隐瞒这些收益的来源和性质,进而实施相关的金融操作或者转移财产的行为,且必须已经产生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结果,那么这样的行为将被判定为洗钱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
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为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没收实施以上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洗钱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洗钱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 (一)提供资金账户的; (二)协助将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的; (三)通过转账或者其他结算方式协助资金转移的; (四)协助将资金汇往境外的; (五)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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