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敲诈勒索罪谅解书怎么处理 |
分类 | 刑事辩护-刑事犯罪辩护 |
解答 |
律师解析:
在我国法律实践中,敲诈勒索罪的谅解书通常被视为受害者及其代理人事先向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表示谅解,并且明确表明同意放弃对其进行刑事诉讼的书面文件。
值得注意的是,这一书面文件在量刑过程中有举足轻重的作用,可以作为被告人获得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重要依据之一。 依据相关法规,当刑事案件发生之后,如果被告方能够得到受害者的谅解,那么这将被视为被告人已经具备了悔过自新的表现,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会根据实际情况予以适当考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
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 (一)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二)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 (三)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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