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拐卖妇女儿童罪的同伙如何定 |
分类 | 刑事辩护-刑事犯罪辩护 |
解答 |
律师解析:
在对拐卖妇女罪的共犯进行判断时,我们需要采用两个层次的标准来分析。
具体来说,这包括以下两点: 首先,如果某人明知他人正在实施拐卖妇女或儿童的行为,但却依旧向他们提供有关被拐卖者的健康证明或者出生证明,那么他将被视为拐卖妇女、儿童罪的共同犯罪者; 其次,如果有人为这种犯罪活动提供了其他形式的协助,例如提供资金支持或者协助运输被拐卖者等等,也会被视为拐卖妇女、儿童罪的共犯。 然而,若收买被拐卖者的人并没有因此而受到刑事追责,则该情况不属于上述范畴。在处理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共同犯罪案件中,我们必须依据各个被告在整个犯罪过程中所扮演的角色、所处的地位和发挥的作用,以及他们参与拐卖的次数、人数,以及分赃所得等因素,精确地划分出主犯与从犯之间的界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四十条【拐卖妇女、儿童罪】拐卖妇女、儿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拐卖妇女、儿童集团的首要分子; (二)拐卖妇女、儿童三人以上的; (三)奸淫被拐卖的妇女的; (四)诱骗、强迫被拐卖的妇女卖淫,或者将被拐卖的妇女卖给他人迫使其卖淫的; (五)以出卖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绑架妇女、儿童的; (六)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 (七)造成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八)将妇女、儿童卖往境外的。拐卖妇女、儿童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有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之一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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