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开设赌场罪的新标准是多少 |
分类 | 刑事辩护-刑事犯罪辩护 |
解答 |
律师解析:
(一)行为人为组织多达三名以上成员进行赌博活动,通过抽成方式从中获利总计超过五千元人民币的;
(二)行为人组织三名以上人员参与赌博,赌资数额累计高达五万元人民币之上的; (三)行为人组织三名以上人员参与赌博,参赌人数累计超过二十人的; (四)行为人组织中国大陆公民十人以上前往境外参与赌博活动,并从中获取回扣及介绍费用的。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的“聚众赌博”: (一)组织3人以上赌博,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到5000元以上的; (二)组织3人以上赌博,赌资数额累计达到5万元以上的; (三)组织3人以上赌博,参赌人数累计达到20人以上的; (四)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10人以上赴境外赌博,从中收取回扣、介绍费的。 第二条 以营利为目的,在计算机网络上建立赌博网站,或者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接受投注的,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的“开设赌场” 《刑法》第三百零三条 【赌博罪】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开设赌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参与国(境)外赌博,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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