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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违法工具如何处理
分类 刑事辩护-刑事犯罪辩护
解答
律师解析:
作案工具,乃是犯罪分子实施犯罪行为时所运用的全部物品,其中包括各种种类繁多的武器及实用器具等。
在探讨犯罪工具时,我们需要着重关注其操控性的要求。
此所谓操控性,即是指工具本身所呈现出的物理属性特质。
每类实物都拥有各自独特的物理特征,同样地,作为工具,也必须能够为人类所把握与操纵。
而这里提到的操纵,实际上就是指动物通过外力,将外界媒介用作身体机能的扩展,从而达成某种预期的目标。
此外,犯罪工具还需满足犯罪对象的特定标准。
这意味着,工具必须具体化为实体的物质形态,因为不同的物质具有迥异的应用价值。
根据犯罪对象的特性,我们可以将工具划分为直接作用于犯罪对象的工具以及间接作用于犯罪对象的工具两大类别。
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所有的作案工具均应予以没收处理。
法律依据: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七十二条公安机关根据行政案件的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下列处理决定:(一)确有违法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根据其情节和危害后果的轻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二)确有违法行为,但有依法不予行政处罚情形的,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有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违禁品、管制器具的,应当予以追缴或者收缴;(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四)对需要给予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收容教养等处理的,依法作出决定;(五)违法行为涉嫌构成犯罪的,转为刑事案件办理或者移送有权处理的主管机关、部门办理,无需撤销行政案件。公安机关已经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应当附卷;(六)发现违法行为人有其他违法行为的,在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同时,通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理。对已经依照前款第三项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的案件,又发现新的证据的,应当依法及时调查;违法行为能够认定的,依法重新作出处理决定,并撤销原不予行政处罚决定。治安案件有被侵害人的,公安机关应当在作出不予行政处罚或者处罚决定之日起二日内将决定书复印件送达被侵害人。无法送达的,应当注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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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29 22:37: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