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参入赌博是什么罪行 |
分类 | 刑事辩护-刑事犯罪辩护 |
解答 |
律师解析:
参与赌博的行径,有可能构成刑法领域内的赌博罪。
关于赌博罪的构成要素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从犯罪对象来看,本条规定所侵犯的法律权益是我国社会主义影响下的社会风气。 赌博不仅破坏了正常的社会秩序,降低了生产与工作效率,影响了人们的日常生活,更因其常常引发其他类型犯罪的滋生,具有极强的社会危害性,因此,对于此类犯罪活动,必须给予坚决的打击; 其次,在客观层面上看,本条规定的犯罪行为具体表现为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作为职业的现象。 所谓聚众赌博,指的是组织并吸引大量人群参与赌博活动,个人在此过程中通过抽取佣金获得利益。 此类人物通常被称作“赌头”,然而赌头自身并不需要直接参与赌博过程。 另外,所谓以赌博为业,则是指沉迷于赌博活动,长期以此为生计,将赌博收益作为自己的主要经济来源。 这类人通常被称为“赌棍”。 只要满足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这两种情况中的任意一种,就符合赌博罪的客观构成要件; 再次,从犯罪主体角度看,本条规定的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即所有年满法定刑事责任年龄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都可以成为本罪的犯罪嫌疑人; 最后,从犯罪主观方面看,本条规定的犯罪行为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并且以营利为目的。 也就是说,行为人之所以聚众赌博或者长期参与赌博,其根本动机在于获取金钱财富,而非仅仅为了消磨时间或者寻求娱乐。 至于是否能够赢取金钱,或者实际输掉了金钱,这些因素均不会影响到行为人构成赌博罪所需的主观要件。
法律依据:
《刑法》
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开设赌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参与国(境)外赌博,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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