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公民信息罪的定罪标准 |
分类 | 刑事辩护-刑事犯罪辩护 |
解答 |
律师解析:
关于您询问的关于公民信息犯罪的定罪标准问题,此处我需要明确指出,实际评估该罪行是否成立,要根据行为人是否秘密窃取、贩售或泄露他人私人资料的事实来判断,且此种行为必须严重至一定档次。
例如,若行为人以非法手段窃取他人身份证明文件,或是擅自将他人的手机号码、住址等个人信息出售给其他人员,均符合上述情况。 然而,仅凭以上情节尚不足以构成犯罪,还需进一步考虑行为人所实施行为的恶劣幅度。 例如,假设该行为人贩卖了众多他人的重要信息,或者通过这种方式获取了大量收益,甚至对其他人造成了不可估量的困扰与损失。 综上所述,确定是否构成公民信息犯罪的关键在于,行为所引起的不良后果必须达到一定程度,才能被视为犯罪行为并追究其法律责任。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
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出售或者提供行踪轨迹信息,被他人用于犯罪的; (二)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他人利用公民个人信息实施犯罪,向其出售或者提供的; (三)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行踪轨迹信息、通信内容、征信信息、财产信息五十条以上的; (四)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住宿信息、通信记录、健康生理信息、交易信息等其他可能影响人身、财产安全的公民个人信息五百条以上的; (五)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第三项、第四项规定以外的公民个人信息五千条以上的; (六)数量未达到第三项至第五项规定标准,但是按相应比例合计达到有关数量标准的; (七)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 (八)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数量或者数额达到第三项至第七项规定标准一半以上的; (九)曾因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二年内受过行政处罚,又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的; (十)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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