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警察执法出示证件规定是什么 |
分类 | 刑事辩护-刑事犯罪辩护 |
解答 |
律师解析:
为了维持社会整体治安状况的良好态势,公安机关的工作人员在发现有人涉嫌违法或犯罪时,有权依照相关法规条例,经过出示适当的证件后,对其进行当场盘问和检查。
然而,如果在盘查过程中出现以下四种情况之一,那么警方就有权利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将这些人带回公安机关,并在公安机关的授权下,对他们采取进一步的盘问措施: 首先,被确认为有明确犯罪行为的; 其次,有在案发地点实施犯罪嫌疑的; 第三,对于身份不明,但有明显的作案嫌疑人嫌疑的; 最后,若被盘查人所携带的物品存在可疑迹象,有可能涉及到赃物的嫌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九条
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对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经出示相应证件,可以当场盘问、检查;经盘问、检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将其带至公安机关,经该公安机关批准,对其继续盘问: (一)被指控有犯罪行为的; (二)有现场作案嫌疑的; (三)有作案嫌疑身份不明的; (四)携带的物品有可能是赃物的。 对被盘问人的留置时间自带至公安机关之时起不超过二十四小时,在特殊情况下,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延长至四十八小时,并应当留有盘问记录。对于批准继续盘问的,应当立即通知其家属或者其所在单位。对于不批准继续盘问的,应当立即释放被盘问人。 经继续盘问,公安机关认为对被盘问人需要依法采取拘留或者其他强制措施的,应当在前款规定的期间作出决定;在前款规定的期间不能作出上述决定的,应当立即释放被盘问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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